【案卷】
张文翔,男,汉族,1994年8月生,四川马边人,2018年9月参加工作,曾任马边彝族自治县民主镇(乡)政府项目办主任、荣丁镇政府规划建设管理办工作人员。
2022年3月,张文翔因涉嫌严重违法,接受马边彝族自治县监委监察调查。
2022年3月,张文翔因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,被开除公职。
2022年9月,张文翔因犯受贿罪,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两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。
【案探】
“我收这些钱的意义在哪?我抽过的那些烟、喝过的那些酒、收过的那些钱,此时此刻我觉得太不值了!它既不能改变我现在的生活,却让我为这点小钱蒙蔽了双眼,丢失了最宝贵的自由……”在警示教育片《偏航》中,马边彝族自治县荣丁镇政府规划建设管理办原工作人员张文翔“出镜”现身说法。
2018年9月,大学毕业后,张文翔满怀激情与梦想,响应祖国号召,主动到基层锻炼。上岗之前,他踌躇满志,立志以实干书写有为人生。凭借满腔热血和踏实肯干,参加工作不到1年,张文翔便担任民主乡项目办主任,负责全乡项目申报、审批、施工、验收、监督等工作。
由于在施工、验收等工作上有一定的话语权,张文翔的身边开始聚拢起越来越多的“朋友”“兄弟”。张文翔“人脉”越来越广,各路工程老板、社会人士逐渐向他靠拢,让他在各种“尊重”和“膜拜”中迷失了自我。对于施工方安排的“吃请”,他更是来者不拒,赠送的高档烟酒均“照单全收”。
“我特别想证明自己很成功,展示给我的朋友看,让他们觉得我自己活得有多好、活得有多成功……”张文翔在忏悔书中写道,自己放任虚荣心和享乐欲滋生,在家人面前故意炫耀充“面子”,在朋友面前盲目攀比讲“排场”,甚至借钱也要打大牌、抽好烟、喝好酒。最终,长期的超前消费,带给他的只有入不敷出。在权力和金钱的驱使下,张文翔利令智昏,一心想着以组织的权、结自己的缘、谋更大的利。
2019年7月,张文翔作为验收组成员,参与民主乡某新建项目验收。为了顺利通过验收,承包商高某递给了他一个装有1000元现金的红包。“第一次收红包的时候,觉得应该没什么,都是现金,就是买几包烟来抽。”迫切渴望金钱的张文翔面对承包商刻意的“讨好”,没有丝毫的犹豫和质疑,直接将红包收入囊中。
不久后,民主乡某河堤堡坎项目即将上马,张文翔觉得这是一个赚钱的好“机会”。凭借自己掌握的内部消息,他主动找到“老朋友”高某,暗示可以“帮忙”。高某心领神会,答应事成后必有重谢。有了张文翔的亲切“指点”,高某顺利中标后,很快便奉送上了2万元的“感谢费”。
“帮助他们一次,就是我几个月的工资收入。”尝到“甜头”的张文翔,开始想方设法将手中的权力变现。2020年12月,民主镇计划实施某商业综合体项目。这一次,张文翔又打起了“一箭双雕”的主意。他首先找到高某,主动向其透露项目入围名单,帮助其顺利中标,从中索取“好处费”3万元。其次,他又从中“牵线搭桥”,承诺帮助其他入围承包商获得转让项目代理权,并收取承包商王某等“感谢费”8800元。
底线一旦突破,就会像打开缺口的堤坝一样,泛滥成灾。此后,张文翔贪欲不断膨胀,对送礼办事的人来者不拒。甚至,每当逢年过节若没有服务对象的“表示”,他还会感到心里不高兴。
为了追求金钱,张文翔甘愿铤而走险,不择手段地敛财。说情办事要收“感谢费”,帮助中标要收取“点子费”,项目验收要收取“过路费”……只要能弄到钱,他什么都敢做。然而,他没有意识到,他的贪婪与欲望最终编织成了一个陷阱,将自己推向了深渊。
纪律面前,任何人不能心存侥幸。经查,2019年至2022年,张文翔在民主镇(乡)、荣丁镇工作期间,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为他人在项目承揽、招投标、项目验收、资金拨付等方面谋取利益,并主动索取、收受他人贿赂共计22万余元。
“我要是没在那个职位上,手里没有那些项目,不能够提供这些方便,这辈子可能和他们也不会相识。”直到被留置,张文翔才如梦初醒。从意气风发、前途可期的年轻干部到身败名裂、身陷囹圄的阶下囚,留给张文翔的,只有“铁窗”内的无尽悔恨。
【案析】
年轻的张文翔初掌权柄、自鸣得意,面对金钱的诱惑、“朋友”的拉拢,错把“围猎”当“真情”,短短不到4年时间里、人生不到30岁时,从“破心”到“破纪”,再到“破法”,“狂飙”在虚荣逐利的道路上,逐渐蜕化变质、腐败堕落,其行为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,涉嫌构成受贿犯罪,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、不收手,性质恶劣,情节严重,应予严肃处理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》等有关规定,张文翔受到开除公职处分;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相关规定,张文翔的行为应当认定构成受贿罪。
1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》
第四十五条:监察机关根据监督、调查结果,依法作出如下处置:
……
(二)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、记过、记大过、降级、撤职、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;
……
(四)对涉嫌职务犯罪的,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的,制作起诉意见书,连同案卷材料、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、提起公诉;
……
第四十六条:监察机关经调查,对违法取得的财物,依法予以没收、追缴或者责令退赔;对涉嫌犯罪取得的财物,应当随案移送人民检察院。
2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》
第二十五条:公职人员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,除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没收、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,由监察机关没收、追缴或者责令退赔;应当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,依法予以退还;属于国家财产或者不应当退还以及无法退还的,上缴国库。
……
第三十三条: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予以警告、记过或者记大过;情节较重的,予以降级或者撤职;情节严重的,予以开除:
(一)贪污贿赂的;
(二)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;
……
第三十四条:收受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、礼金、有价证券等财物的,予以警告、记过或者记大过;情节较重的,予以降级或者撤职;情节严重的,予以开除。
向公职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赠送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、礼金、有价证券等财物,或者接受、提供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宴请、旅游、健身、娱乐等活动安排,情节较重的,予以警告、记过或者记大过;情节严重的,予以降级或者撤职。
3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
第三百八十五条: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索取他人财物的,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,为他人谋取利益的,是受贿罪。
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,违反国家规定,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、手续费,归个人所有的,以受贿论处。